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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一级货运代理公司

分类: 货运代理 发布: admin 浏览: 日期: 2016年4月27日

一家以中南美航线为主的国际一级货运代理公司(NVOCC编号:MOC-NV05027)。主要经营的项目有国际海运,空运,散货,拖车,报关报检,世界其他各国进口所需配套单证等业务。本公司主要合作船东有HUMBURG SUD,CMA,MAERSK,CSAV,CCNI,CSCL,EVERGREEN,KLINE,APL等等,公司与以上船东有长期且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,均已签约并取得在珠三角及华东,华北市场极具优势的价格和发展先机。 当一个贸易商需要对一笔货物进行保险时,首先要跟保险公司联系,通常是填制一张投保单,经保险公司接受后就开始生效。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以投保人的填报内容为准。填报时要明确以下内容:
1. 被保险人名称: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。
2. 标记: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,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,以免发生赔案时,引起检验、核赔、确定责任的混乱。
3. 包装数量: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、包、件、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。
4. 货物名称:要具体填写,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、百货、杂货等。
5. 保险金额: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%—20%计算,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,应将运费、保费相应加上去,再另行加成。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,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,因此溢额投保(如过高的加成、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)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。
6. 船名或装运工具:海运需写明船名、转运也需注明;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。
7. 航程或路线: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,要写上自X经X至X。
8. 承保险别:必须注明,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。
9. 赔款地点:除特别声明外,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。
10. 投保日期: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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