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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件运单契约条款

分类: 海运代理 发布: admin 浏览: 日期: 2014年3月2日

本《货件运单契约条款》为本公司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契约,托运人一经签署本《货件运单契约条款》的背页,即被视为已明确理解和同意本《货件运单契约条款》的各项条款,并同意切实执行。

托运的规定:

1、本公司不予受理运输的物品:贵重首饰、现金、药品、毒品、液体物品、仿制物品、产地来源不明确物品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品、易燃易爆品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国家法律禁止承运的物品。

2、应有关司法、执法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全的需要,本公司保留绝对权力对托运物开封检查、核实。如发现托运物属不予受理之托运物,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。若本公司退回托运物予托运人,本公司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。

3、若托运物的体积大于实重时,托运物需全程或中途经航空运输的,应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(IATA)规定计算所需付款的重量。其计算所需付款重量(公斤)的公式为:货物长(厘米)×宽(厘米)×高(厘米)÷6000折合公斤计算;如托运物不经航空运送,托运时以本公司价格为主。

托运人的责任:

4、托运人须如实,清楚地填写托运物资料(国际件以英文填写),本公司不会对托运人因隐瞒托运物的真实性或错填、漏填、填写不相关托运物资料,而导致的延误或额外费用及损失负责。

5、托运人若违反本契约条款,或违反以下保证,应对因此而造成的本公司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:

1>托运人保证一切所提供的资料均属正确无误;

2>托运人保证对其托运物在准备、贮藏及送运至本公司途中均享有合法、正当的处置权利,且未受到任何第三人的追索;

3>托运人保证其托运物包装妥善,及做足一切措施令托运物安全运输;

4>托运人保证遵守一切中国有关承运、进出口及关税的法律。

被托运物品的留置权:

6、如托运物安排由收件人付费,但收件人拒付费的,若托运人仍要求送货,则所有费用应由托运人承担;若托运人要求退回托运物,应支付双程运费;若托运人不愿退回托运物,则由托运人承担第一程运费。并视为托运人放弃托运物,本公司有权处置。

7、托运人未按本公司规定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,本公司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,有权留置所承运的物品,并保留对托运人的追偿权,本公司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责任及赔偿:

8、如因交通堵塞、交通意外、政府行为、天气、自然灾害、地震、火灾、战争、电磁产品(电子产品、磁带、磁盘等)受电磁影响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因托运物本身的自然性质、内在的缺陷或合理损耗,或因托运人、收件人的过错,而导致托运物延误派送或毁损、短少、灭失的,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。

9、进出海关的托运物须附上所需文件。如因托运人所提供的文件有瑕疵致使托运物被执法机关扣查、没收或者罚款的,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本公司无关。对此,本公司有权追究托运人的法律责任。

10、由于托运人的原因,对其托运的内包装或外包装不良的托运物品(尤其是陶瓷、玻璃、灯具等易碎品),如发生破损及由此衍生的问题,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11、在托运物运输过程中,如非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出现托运物毁损、短少或灭失的,本公司将赔偿毁损、短少或灭失托运物的实际价值,但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托运物运费的三倍;(赔偿标准:国内货物运输赔偿人民币20元每公斤,但不得超过运费的三倍赔偿;国际货物运输赔偿:文件免费重寄一次或赔偿人民币50元,货物以运费的三倍赔偿,但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。)

12、本公司对托运物的收益、利润、实际用途,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、特殊商业价值损失,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
13、有关物件索赔,托运人或收件人须于托运次日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,并附相关证明文件。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内答复是否受理。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,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。

14、托运人可对托运物自愿选择保价,保价是指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加收保价费,是否保价由托运人自愿选择,保价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(如需增加保价应征求本公司同意方可);对已参加投保的托运物发生毁损、短少或灭失的,则按保险条款赔偿。对托运人的其他损失或者间接损失,本公司不再承担责任。

15、本运单的承运人,托运人承认本契约各条款的法律效力,并以此共同遵守,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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